國家發改委印發《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11-26 點擊:次
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和美鄉村建設項目管理,保障工程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項目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鄉村振興專項和美鄉村建設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申報、審核、下達和監管等。
第三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計劃新開工項目,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包含不設市轄區和縣的地級市、市轄區、縣級市、縣、旗、自治縣,以下簡稱縣)為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并組織實施。專項投資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程序完備、綜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建設內容為:
(一)村莊基礎設施。瞄準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的目標,補齊基礎設施短板弱項,為農民就地過上現代文明生活創造良好條件。具體包括整村或聯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管道、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農村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村內道路、排水溝渠、公共照明、公共綠地等設施建設。
(二)鄉村產業配套設施。依托當地資源,聚焦種養循環、延伸農業產業鏈,以點帶面促進縣域富民產業發展。具體包括服務當地農民、家庭農場、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的農產品采后商品化處理、農村電商服務和農文旅融合發展等設施建設。
第五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采取定額補助方式。對于農村常住人口30萬人及以上的縣,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8000萬元;農村常住人口10-30萬人的縣,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6000萬元;農村常住人口10萬人以下的縣,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4000萬元。其中,每個縣安排鄉村產業配套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每個行政村安排村莊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條 村莊基礎設施建設聚焦未來將長久存續、人口集中、農民建設意愿強烈、產業基礎好的集聚提升類村莊,其中東北、西北地區及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安排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華北、西南地區安排常住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華東、中南地區安排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
第七條 各地應根據當地政府投資能力,統籌使用地方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貸款等,探索建立市場化、社會化投入機制引進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建設,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第八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各類樓堂館所和“門墻亭廊欄”等景觀類設施建設,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范圍的建設內容。對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列入拆遷撤并計劃、空心化嚴重的村莊,原則上不納入本專項支持范圍。
第九條 對于符合本專項要求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方式給予支持,中央預算內投資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條 項目前期工作要符合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和美鄉村建設項目管理導則,明確項目總體思路和目標、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建設進度安排、管護機制、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項目縣、項目村進行嚴格把關,確保項目符合本專項支持方向,避免重復建設、過度超前建設、投資浪費等。項目縣要統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布局,根據村莊區位、地形地貌、氣候、人口聚集程度、生產生活習慣、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條件等合理確定重點建設任務,不搞千村一面。
第十二條 縣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制定“軟建設”具體舉措,通過編制規劃、制定政策、創新體制機制等方式,建立合力推進各類設施建設、多元化投入、公共基礎設施長效管護等機制,提升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建一個成一個。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儲備,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要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要求和技術規程規范,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達到規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四條 本專項支持項目均為地方項目,項目審批權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申請使用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完成初步設計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時限、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履行設計變更手續,初步設計報送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在建設任務確定、組織實施方式等方面,要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尊重村民意愿,將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納入村務公開范疇,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要創新建設模式,積極調動村民和經營主體力量,區別不同情況,可采取專業化、市場化或村集體建設等方式組織實施。簡易的村莊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優先通過村民自建等方式推進建設。
第四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十七條 由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前期工作情況,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編報的有關要求,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報送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投資計劃報送單位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八條 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及批復情況、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每個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作為附件,隨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報告一并報送。
第十九條 投資計劃報送單位應對所報送項目和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多頭重復申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建設性資金、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所需資金是否落實相應渠道、項目單位(法人)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確保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完備、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條件成熟,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
第二十條 各地方申請本專項投資計劃,應綜合評估當地政府投資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二十一條 申報投資計劃時,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和項目責任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經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縣級人民政府或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綜合考慮項目前期工作質量、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各地投資建議計劃和資金申請報告上報情況等,下達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對于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新開工項目,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與投資計劃合并批復。
第二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在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文件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明確相關工作要求,將投資計劃轉發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備案,并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信息。
第二十四條 各地在轉發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地方建設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個別項目不能按時開工或者建設投資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確需調整的,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支持方向內調整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將調整申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審核調整。調入項目應符合本專項要求,能夠及時開工建設或已開工建設,累計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應超過按標準計算的支持規模。項目調整后應及時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地方和項目單位(法人)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指導做好項目篩選、項目儲備以及投資計劃管理等工作。農業農村部負責投資建議計劃初審,牽頭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開展項目實施監管和績效評估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投資計劃執行、項目實施、整體任務落實情況的績效評估,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落實投資計劃執行監督管理責任,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抓住工程建設管理、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關鍵環節,推進項目實施。
第二十九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負責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環節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法人)規范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確保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項目單位(法人)以及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自轉發投資計劃的次月起,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項目建設進展調度。項目單位(法人)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于每月10日前,填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與分解轉發、項目開工、投資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情況信息,按要求同步上傳項目相關資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將項目信息同步錄入鄉村建設項目庫。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填報信息的審核,力求填報及時準確,提高調度質量。
第三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和美鄉村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并對本方向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組織開展自評,將監督檢查情況和年度績效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監管時應當開展必要的實地檢查,查看相關檔案文件資料,與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座談交流、了解情況,必要時向監管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綜合考慮績效評估結果、整體工作落實進展、投資完成情況、信息填報真實性與及時性等,結合月調度和審計、專項檢查情況,對各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綜合評價結果較差的省份,采取扣減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暫緩受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等措施,扣減下來的投資用于獎勵綜合評價情況較好的省份。
第三十三條 對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匯總申報單位在投資計劃申請、審核、下達、監管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細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3日發布的《鄉村振興(和美鄉村建設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農經規〔2024〕1723號)廢止。此前印發的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