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6-01-04 點擊:次
湖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省級高新區)的認定和管理,促進省級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湖南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湖南省開發區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省級高新區升級國家高新區和培育新賽道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高新區要錨定“三高四新”美好藍圖,以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為方向,以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為抓手,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開辟新領域新賽道,塑造新動能新優勢,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積極創建“五好”園區,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新質生產力引領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三條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高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廳負責省級高新區認定有關現場考察、專家評審、綜合評價等規則制定和評審工作的組織,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對省級高新區認定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省級高新區認定按照有利于區域集聚創新要素、強化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原則,嚴格標準,合理布局,成熟一個,認定一個。
第五條 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完備
1.原則上為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級產業開發區。
2.符合所在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申報區域的規劃面積、四至范圍明確,布局集中。界址點坐標清晰,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無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的開發建設行為。符合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和嚴格土地管理的各項要求。
3.發展戰略及產業發展規劃具有較強的指導性、操作性,且功能分區合理,產業定位、發展目標和方向明確。
4.按照相關要求開展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實施超過5年的,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環保基礎設施按照規劃完成建設且運行良好,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5.符合安全生產有關要求。
(二)發展實力和水平較好
6.上年度全省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綜合評價排名中居前70%;設立于湘西地區,在上年度全省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綜合評價排名中達不到前70%的,綜合評價排名可放寬到所在區域板塊省級產業開發區排名的前70%。
7.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產業基礎,上年度全口徑增加值占所在縣市區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不低于10%;技工貿總收入不少于100億元(設立于湘西地區的,不少于70億元)。
8.產業發展符合“一主一特”的要求,發展定位明晰,具備特色突出、成長性好、帶動性強等特征,且主特產業營業收入占園區技工貿總收入比重不低于50%。上年度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少于30家,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20家,經登記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少于40家。
9.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和人才集聚,與高校、科研機構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研究開發、創業孵化等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健全,人才引進培養政策完善,創新創業氛圍濃厚,建有省級及以上研發平臺以及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不少于5家。上年度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技術合同成交額占技工貿總收入比重不低于10%。
(三)保障措施有力
10.所在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園區建設,將園區建設和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明確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推動相關政策和資源系統集成、高效協同,強化對園區的支持。
(四)不存在負面清單事項
11.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級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且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等。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認定省級高新區程序:
(一)擬認定省級高新區的省級產業開發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商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基本達到認定條件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認定省級高新區的申請。
(二)省科技廳對省級產業開發區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由省科技廳按以下程序組織論證。
1.現場考察。組織專家組考察地方政府對省級產業開發區的重視和支持程度,發展規劃及實施、產業發展、創新驅動發展、管理體制機制等情況,形成評價評議結果,提出進入評審程序名單。
2.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及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對進入評審程序名單的省級產業開發區進行評審,對發展戰略及產業發展規劃提出咨詢意見并進行評分。
3.綜合評價。按照上年度省級產業開發區綜合評價得分(占40%)和專家評審得分(占60%),形成綜合評價結果。
(三)提出認定建議。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統籌長株潭地區、洞庭湖地區、湘南地區和湘西地區四大區域創新布局,提出擬認定省級高新區名單。
(四)按程序報批。省科技廳征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統計局等部門意見,聯合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報送省人民政府審定批準。
第七條 獲批認定的省級高新區命名為“市州或縣市區地域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掛同名牌子及“火炬”標識。
第八條 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級產業開發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省級高新區認定申請文件。
(二)省級產業開發區發展戰略及產業發展規劃。
(三)省級產業開發區管理體制、機構設置、與所在行政區關系、主要職能、人員編制、財政體制等相關文件。
(四)省級產業開發區符合所在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有關材料,附所在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圖紙,在圖紙上需標出園區所在位置、明確的四至邊界(加蓋所在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章)。
(五)省級主管部門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及審查意見。
(六)省級主管部門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七)省級主管部門園區符合安全生產有關要求的證明材料。
(八)省級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統計數據、獲得所在地政府政策支持等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指導管理
第九條 省級高新區的管理應堅持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分類指導、示范帶動的原則,加強省、市州、縣市區、園區多級聯動,推動高新區產業特色化、差異化、集聚化發展,確保省級高新區建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省級高新區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要求,建立激勵省級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正面清單”,以及確保綠色和協調發展的限制與禁止事項“負面清單”,建設綠色低碳園區。
第十條 省級高新區更名、合并,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主導產業集聚、科技平臺布局、“飛地園區”建設、產學研合作、人才引進與培育、新賽道培育等方面給予省級高新區支持。
第十二條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創新省級高新區運營機制,可以實行管理機構加公司的市場化運營模式,鼓勵高新區探索不設立管理機構的運營模式,促進高新區管理模式實現公司化運作、政府化服務。
第十三條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合理的高新區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對高新區新增財政收入分配向園區適當傾斜,支持高新區滾動開發建設,促進園區可持續發展。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要加強省級高新區領導班子配備和干部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省級高新區應當按照開發區產業指導目錄,發展先進制造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集群,鞏固延伸優勢產業集群,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集群,科學布局未來產業集群。
省級高新區要加強與所在市州、縣市區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系互動,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五條 省級高新區納入全國火炬統計數據監測范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高新區創新驅動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對評價結果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加大支持力度;對評價排名后5位的,給予約談或通報;對連續2年排名末位的,按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摘牌,退出高新區序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辦法》(湘科發〔2021〕121號)同時廢止。
附件:省級產業開發區基本情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