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農業合同怎么簽?農業農村部發布規范指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6-01-20 點擊:次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訂單農業合同規范指引》的通知
為指導農產品生產主體和收購主體規范簽訂訂單農業合同,我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組織編寫了《訂單農業合同規范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指引》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訂單農業合同簽訂提供的行政指導。各地要加大《指引》宣傳推廣,積極指導有簽訂訂單農業合同意向的農產品生產主體和收購主體,參照《指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訂立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要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參照《指引》探索分領域發布訂單農業合同示范文本,提高訂單農業合同履約率,保障合同雙方合法權益。要加強檢驗檢測、涉農企業生產經營資質核查等服務,引導合同雙方通過正規渠道選購農資、科學規范從事種植養殖。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6年1月14日
訂單農業合同規范指引
為指導農產品生產主體與收購主體規范簽訂訂單農業合同,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促進訂單農業規范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合同主體基本信息及資質
第一條 合同主體是自然人的,寫明姓名、身份證號和住址等;合同主體是個體工商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及聯系電話等。
合同雙方可以核驗并留存對方身份證明、資質證照的清晰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條 農產品收購主體依法應當具有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包括農產品銷售或者加工、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等與從事訂單農業關聯緊密的內容。合同約定由農產品收購主體提供種子、種苗、農藥、獸藥、飼料、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相關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的,收購主體還應當具有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已向屬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或者提供從有相應資質主體購買的證明。
農產品生產主體可以查驗收購主體相關資質證明文件,要求將相關資質證明文件的清晰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章 農業投入品提供
第三條 農產品收購主體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生產主體購買、使用其提供的農業投入品和有償服務,不得通過夸大功效、虛構補貼等虛假宣傳誘導生產主體購買農業投入品,不得以此作為簽訂訂單農業合同的前提條件。
第四條 合同約定由農產品收購主體提供農業投入品,相關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的,收購主體應當主動提供農業投入品的產品審批信息、生產許可證號、產品合格證明、中文標簽、使用說明書、技術規范、注意事項等資料,確保相關產品具有合法來源、質量合格,并對產品性能、使用方法及風險進行全面、清晰告知,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相關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與標簽、使用說明或者相關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宣傳推廣時所承諾的品種、質量和性能相符,不得向生產主體提供失去使用效能、使用效能明顯不好和明顯不適宜在生產主體所在區域種植養殖的產品。
農產品收購主體向生產主體提供農業投入品的,鼓勵雙方共同確認留取封存樣品。
第五條 合同雙方對農業投入品類型、名稱、質量、數量、交付時間及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作出的約定應當依法依規、明確具體。
第三章 種植養殖和技術指導
第六條 農產品收購主體基于成品質量控制需要對生產主體種植養殖管理提出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種植養殖技術規程或者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要求,一般包括種植養殖環境和條件、農業投入品使用、動植物疫病防控、生產記錄等。
第七條 農產品收購主體承諾提供保障農產品生產質量的技術指導服務的,合同雙方應當圍繞種植養殖要求,明確收購主體提供技術指導的內容、方式、頻次和相關人員資質等。鼓勵收購主體免費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第四章 成品收購
第八條 合同雙方對成品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基準數量及允許浮動幅度作出的約定,應當依法依規并符合農業生產實際。未明確約定允許浮動幅度的,實際交付數量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成品交付方式一般包括送貨上門、收購方自提、第三方物流等。
第九條 驗收一般在交付當場進行,通過第三方物流等方式交付的可以約定合理的驗收方式和期限。驗收內容包括數量清點、質量檢驗、資料核對等。需要送檢的,鼓勵雙方共同取樣封存。合同雙方對驗收程序、驗收標準作出的約定,應當依法依規、明確具體。
交付成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相關標準的確定應當符合農業生產實際、以可量化的方式清晰表述,避免標準畸高或者使用“優質”、“名品”等可能引起歧義的模糊表述。
第十條 合同雙方對成品收購價格和付款期限作出的約定,應當依法依規并根據農產品的品種結構、適種情況、品質等級、市場供需、消費周期、價格波動等情況合理確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保底價+市場浮動價格”、“最低收購價+產品銷售利潤分成”等機制應對市場變化。
第五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雙方對違約責任作出的約定,應當依法依規、明確具體,一般包括以下內容:農產品收購主體提供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約定、未按承諾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或者提供錯誤技術指導、未按照約定收購農產品或者拖延支付貨款,以及生產主體未按照約定的種植養殖要求從事相關活動、交付的農產品不符合約定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所須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雙方對違約責任作出的約定應當對等公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主體可以要求農產品收購主體將其在相關廣告和商業宣傳中承諾的“保底收購價格”、“技術指導服務”、“災害補償”等對合同訂立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寫入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雙方對爭議化解方式作出的約定應當依法依規、具有可執行性。雙方可以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有關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農產品生產主體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還可以約定仲裁優先條款,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由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指引所稱訂單農業,是指生產主體與收購主體通過訂購合同來安排農產品生產的一種農業產銷模式。農產品生產主體包括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來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